商标燃藜·福建高院“决战魔域”游戏侵犯了“魔域”游戏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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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经别人答应,在同类网络游戏上运用别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容易构成相关消费者混杂误认,构成损害商标权。
一审问决
(2017)闽01民初817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7)闽01民初817号二审案号(2018)闽民终371号案由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合议庭黄从珍、张丹萍、孙艳
法官助理吴广强书记员江菲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裁判日期
2018年4月25日一审裁判后果
一、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中止运用于在线游戏上的“决战魔域”称号,变卦后的游戏称号不得包括“魔域”文字;
二、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500,000元(已包括合理费用);
三、采用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二审裁判后果采用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第十五条
涉案商标
第4280864号
第14754173号
第17912476号
第13568495号
裁判文书
福建省初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民终37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华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龙公司)因与上诉人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互动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中止了审理。上诉人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陈文艺,上诉人极致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龙公司上诉称
网龙公司上诉恳求:1.改判极致互动公司赔偿网龙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算计人民币500万元;2.改判极致互动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福建日》上地下向网龙公司赔礼抱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极致互动公司承担。
现实和理由:
(一)一审问决认定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运用“决战魔域”称号的行为损害了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公用权完全正确,恳求二审予以维持。但一审问决对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不合理竞争未予审查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网龙公司持有中心标识为“魔域”文字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效能的系列注册商标,并将包括第4280864号注册商标在内的“魔域”商标持续运用于在线游戏,网龙公司持续地对“魔域”游戏中止晋级换代,在长达十年的工夫内持续地向网络用户提供“魔域”游戏效能,“魔域”游戏具有高额的营业收入和遍及全球的广大用户群体,成为网络游戏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效能。由于作为游戏称号运用的极致互动公司的“决战魔域”游戏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与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相反效能上运用时容易误导大众,使大众误以为“决战魔域”与“魔域”游戏都来自网龙公司,或误以为网龙公司与极致互动公司在运营、组织上或法律上存在关联,或误以为网龙公司与极致互动公司之间具有协作、答应、投资或其他特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运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合理伎俩从事市场买卖,损害竞争对手:私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构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杂,使置办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因而,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不只进犯了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公用权,同时也构成不合理竞争行为。
(二)一审问决判令极致互动公司仅需赔偿50万元远远缺乏以补偿网龙公司的宏大损失,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赔偿500万元的诉讼恳求。“魔域”游戏作为网龙公司的旗舰游戏,自2007年推出以来不断是网龙公司的次要营收,该游戏现有注册用户2.5亿,年营收金额在10亿元以上。极致互动公司合法借用“魔域”商标的竞争劣势为游戏“决战魔域”争抢数量庞大的玩家,同时抢占网龙公司的市场,在网龙公司向极致互动公司发出法务函后,极致互动公司不只拒不中止行为,还在不时经过各种途径(包括经过各大游戏平台)推行其“决战魔域”游戏,已经给网龙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可逆转的、难以补偿的宏大损害。一审问决认定,网龙公司提交的(2017)厦鹭证内字第46205号《公证书》的附件记载,网龙公司的2014年财显示,该年度网龙公司来自网络游戏及其他业务的收益为22900万元,来自中国的收益添加次要是由于来自《魔域》及《英魂之刃》的微弱表现;网龙公司2015年财显示,该年度网龙公司游戏业务收益98540万元,增长次要是由于网龙公司新MOBA微端游戏《英魂之刃》的明显收益奉献和《魔域》及其口袋版的收益分明添加;网龙公司2016年财显示,该年度网龙公司的游戏业务营收12.1亿元,游戏业务的营收表现得益于《魔域》端游及口袋版。根据该公证书记载,搜狐网科技频道于2016年6月29日刊载的题为《西山居+网龙 终究能擦出怎样“基情”的火花?》的道,其中有如下引见:“据悉,在中国游戏界,运营十年、年收入过10亿,累计收入过百亿的产品,被媒体喻为‘百亿俱乐部’:例如“魔域”“梦境西游”“剑侠情缘”系列等。从以上现实可见,“魔域”游戏是网龙公司的次要营收,每年创造的营收金额宏大,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向,故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网龙公司宏大的损失,远远大于网龙公司诉讼恳求中提出的500万元赔偿数额。
(三)在极致互动公司构成的情况下,网龙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的规则要求极致互动公司中止赔礼抱歉,一审问决不予支持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赔礼抱歉的诉讼恳求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则,承担责任的方式除了中止损害等还包括“赔礼抱歉”,该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未限定仅能适用于损害人身权益的案件中。因而,本案作为商标案件,在极致互动公司构成的情况下,网龙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的规则要求极致互动公司中止赔礼抱歉。并且,在商标案件中,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对要求商标责任人承担赔礼抱歉责任的判例也屡见不鲜,因而,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承担赔礼抱歉责任有充分的现实和法律根据。一审问决以为赔礼抱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次要适用于损害人身权益的行为,不适用于商标案件与法律规则相违犯,存在错误。
极致互动公司辩称
极致互动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的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称号”指的是未注册商标。网龙公司既主张“魔域”商标权,又主张“魔域”为“知名商品特有的称号”(未注册商标),其主张本身是矛盾的。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称号能否损害其“魔域”商标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止审理,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的成绩。
(二)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赔偿500万元的上诉恳求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则,进犯商标公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益人因被所遭到的理论损失确定;理论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人因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益人的损失或许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答应运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益人因被所遭到的理论损失、人因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答应运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网龙公司的损失,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极致互动公司的获利(极致互动公司该款游戏的投入尚未发出,仍处于盈余形态),也无商标答应运用费可参考。一审法院在没有前述证据参考的情况下确定50万元的赔偿额,已经是一个比较高的赔偿数额。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赔偿500万元的上诉恳求显然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
(三)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赔礼抱歉的上诉恳求没有法律根据。赔礼抱歉适用于损害人身权案件,不适用于损害商标权案件,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赔礼抱歉的上诉恳求没有法律根据。综上,网龙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采用。
极致互动公司上诉称
极致互动公司上诉恳求:1.撤销(2017)闽01民初字817号民事判决;2.采用网龙公司全部诉讼恳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网龙公司承担。现实和理由:
(一)本案应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审理后果为根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称号与在先权益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成绩的规则》(法释〔2008〕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极致互动公司请求的“决战魔域”游戏称号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商标注册,已于2017年1月13日初审公告。网龙公司虽提出异议,但若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的决议,则极致互动公司依法从2017年4月14日起享有“决战魔域”注册商标公用权。网龙公司对极致互动公司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而,本案能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须以商标局对19247630号“决战魔域”商标异议审查的后果作为根据,本案该当中止诉讼。
(二)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中对“魔域”二字的运用,系合理的描绘性运用,不具有商标意义,不构成。首先,极致互动公司将游戏称号命名为“决战魔域”,在游戏页面标注,系对“魔域”二字的描绘性运用。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2017)厦思证内字第7794号公证书,该游戏的故事发作在一个叫“魔域大陆”的地方,整块大陆被恶魔占据,幸存人类只得聚集在最初一座城市与恶魔中止抗争,这时部分人类体内流淌的天使之血重新沸腾了,他们长出了和天使一样的翅膀,获得了过人的力气,他们活泼在分歧恶魔的最火线,终于人类在这座城市抵挡住了恶魔席卷魔域大陆之势。游戏玩家扮演的角色是人类最初的希望,游戏讲述的就是玩家扮演的角色带着解救人类、解救世界的使命,踏上魔域大陆,征战恶魔的故事。《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交融了游戏的场景以及用户在游戏里的使命而来,即“在充溢恶魔的大陆上中止最终决战”的意思。由于游戏的场景为充溢恶魔的地方,极致互动公司将该场景描绘为“魔域”,属于间接对游戏场景的特点中止的描绘性运用,该描绘性运用是为辨识游戏场景的客观特点,该运用与标注商标用于分辨商品或许效能的提供者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果。将充溢恶魔的地方描绘为“魔域”,系通常描绘。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2017)厦思证内字第7796号、第8018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小说称号中以“魔域”描绘充溢恶魔的地方有很多,如魔域、魔域勇者传等;游戏称号中以“魔域”描绘充溢恶魔的地方也有很多,如魔域天使、魔域战魂等。其次,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中对“魔域”二字的运用方式合理。极致互动公司网站中运营多款游戏,“决战魔域”只是其中一款游戏,极致互动公司并未将“决战魔域”运用于其网站的一切游戏效能上,而仅在一款游戏中作为游戏称号运用。“决战魔域”四个字的字体、字号分歧,并未突出“魔域”二字。极致互动公司在游戏页面标注的,与网龙公司理论运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并未模仿网龙公司标识,极致互动公司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名誉的意图。一审问决关于极致互动公司未合理避让网龙公司商业标识的认定与客观现实不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注册商标公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对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次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合理运用行为,故极致互动公司在游戏称号中标注“魔域”二字,并未损害涉案商标权。
(三)极致互动公司运用“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不会招致相关大众对效能发作混杂误认或许以为两个效能存在关联,“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不违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不构成商标。网龙公司主张权益的商标:
首先,带有“魔域”二字的游戏称号非常稀有,部分带有“魔域”二字游戏的下载量、知名度甚至高于网龙公司的“魔域”游戏,相关大众不会以为带有“魔域”二字的游戏均与网龙公司“魔域”商标表示的效能存在关联。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2017)厦思证内字第8018号公证书,输出“魔域”搜索游戏称号,有2124条记载;“魔域梦想”iphone总榜·免费当前排名77,高于网龙公司“魔域口袋版”iphone总榜·畅销当前排名215;“魔域猎人”的下载次数774万,“魔域狩猎者”的下载次数694万,均远高于网龙公司“魔域(口袋版)”下载次数261万。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2017)厦思证内字第7795号公证书,网龙公司理论运用的商标为第14754173号商标,第4280864号、第17912476号、第13568495号并未理论运用。其次,在判别能否容易招致混杂时,该当思索游戏范畴消费者的消费习气。游戏潜在用户在接纳到游戏广告或许信息的时分,普通都是先接触到游戏宣传素材,而宣传素材普通是游戏称号+图形+口号的结合,配图更能吸引潜在用户的留意力。“决战魔域”为手机网页游戏,游戏首页为“决战魔域”游戏称号+大幅的主图+“战役才是宿命”口号,游戏潜在用户在阅览首页的全部信息特别是主图和口号后,才决议能否点击“开端游戏”,潜在用户并不是仅根据“决战魔域”游戏称号来决议能否点击“开端游戏”。再次,在判别能否容易招致混杂时,该当思索游戏行业商标的运用特点,以及“决战魔域”与网龙公司“魔域”游戏本身的区别。关于网龙公司“魔域”商标能否会影响网络用户进入“决战魔域”游戏的决议成绩。虽然网龙公司“魔域”商标核定运用效能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但根据游戏行业常规,通常一款游戏定一个名字并中止商标注册,该商标仅在该款游戏中运用。网龙公司也仅是将“魔域”商标运用在“魔域”这款游戏的效能中,并未将“魔域”商标运用于其他游戏效能上,“魔域”商标仅与该公司“魔域”系列游戏效能树立波动的逐个对应关系,网龙公司“魔域”商标指示的功用及沉淀在商标中的商誉凝结在网龙公司“魔域”这款游戏的效能上,并未与网龙公司其他游戏效能树立联络,更未与极致互动公司的“决战魔域”游戏树立联络。而且,“魔域”游戏需下载、安装后才干开端游戏,“决战魔域”游戏在手机网页里点击“开端游戏”即可中止游戏,无须下载和安装,二款游戏的进入方式完全不同,更不会招致相关大众在进入游戏前以为二款游戏是相关联的系列游戏,或许二款游戏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于网络用户进入“魔域”和“决战魔域”游戏后,能否会将两款游戏混杂的成绩。在游戏特征内容上,“魔域”的次要玩法是幻兽(所谓的宠物),主打特征是一人带多宠,用户的中心关注在幻兽才能的养成上,而“决战魔域”的中心玩法是用户本身角色才能的培育,角色本人攻击怪物,次要体验是阵营大战手动PK;在游戏的地图表现方式上,“魔域”的地图是经过走到地图上的传送点中止传送切换的,地图分布是传统的平摊式,而“决战魔域”的地图不提供传送点功用,而是经过点击地图列表中地图区域名字中止换地图的方式,地图是上下分布的;在游戏操作上,“魔域”PC端是传统的键盘鼠标操作方式,手机端版是横屏的虚拟摇感+虚拟按键的操作方式,操作体验传统且复杂,而“决战魔域”是竖屏的点击方式,是经过手指点击手机屏幕中止游戏操作,操作体验复杂;在游戏的画面表现上,“魔域”画面华美,颜色多种而且艳丽,而“决战魔域”画面绝对朴素,采用大块色素的表现方式;在游戏的职业角色上,“魔域”用户可以扮演多个不同的职业(亡灵巫师、异能者、魔法师、邪祖、黑暗骑士、战士),而“决战魔域”用户只能扮演退步天使中的觉悟者的三职业之一(战士、法师、弓手)。基于前述区别,游戏消费者进入两款游戏后,不会以为两款游戏存在关联或许两款游戏的效能者存在关联。
总之,虽然网龙公司“魔域”游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鉴于普通字体“魔域”二字本身为描绘性词语,用在魔幻类游戏上固有明显性不强,且带“魔域”二字的游戏称号非常稀有,甚至部分游戏的知名度、下载量高于网龙公司“魔域”游戏;网龙公司“魔域”商标与“魔域”在先游戏效能构成逐个对应关系,与网龙公司其他游戏不存在对应关系,与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更不存在对应关系,不可以发作“魔域”商标与“决战魔域”游戏存在关联关系的联想;网龙公司“魔域”商标不会影响网络用户能否进入“决战魔域”游戏的决议,网络用户进入两款游戏后,也不会将两款游戏混杂。相关大众不会由于“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中含有“魔域”二字,就以为“决战魔域”游戏的效能与网龙公司“魔域”商标标示的效能存在关联,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不可以从网龙公司“魔域”商标中获得网络流量利益,不会构成对网龙公司的损害。一审问决中“基于‘魔域’商标的知名度,足以招致相关网络用户以为两款游戏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进而影响网络用户能否进入游戏的决议……极致互动公司都已经获取了网络流量利益,相应地也就构成对网龙公司的损害”的认定与客观现实不符。极致互动公司在网页左上角标注了“极致游戏注册商标,网页底部标注了“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企业称号,相关大众更不可以对游戏的和提供者发作误认。
综上所述,网龙公司“决战魔域”游戏称号中对“魔域”二字的运用为合理的描绘性运用,不会招致相关大众对效能发作混杂误认或许以为两个效能的存在关联,不违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不构成商标。一审问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论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网龙公司辩称
网龙公司辩称,(一)极致互动公司要求中止本案诉讼没有法律根据。极致互动公司以其“决战魔域”商标已经请求商标注册,目前处于异议审查阶段为由要求本案中止诉讼没有法律根据。本案审理属于审问机关的诉讼顺序,而商标注册属于行政部门的审批顺序,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诉讼顺序必需让位于审批顺序,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案件审理必需以行政审批的后果为前提。因而,极致互动公司要求中止本案诉讼没有法律根据。(二)网龙公司“魔域”商标知名度极高、影响力极大。“魔域”商标最早注册于2008年,目前网龙公司持有12个“魔域”注册商标,其中4个“魔域”商标的核定运用效能均为第41类即“(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这4个商标既包括艺术字体、图形商标,也包括文字商标。“魔域”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网龙公司运用“魔域”注册商标的游戏在欧美、东南亚、港澳台、中国际地等众多国度和地域推出,现有注册玩家达2.5亿人,该游戏遭到国际外广大玩家的好评,“魔域”游戏自2007年推出以来,获得过国际40多个知名游戏奖项,并且,第4280864号“魔域”注册商标在2014年10月28日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魔域”游戏的知名度极高、影响力极大不只表如今客户数量宏大,客户群体遍及全球,获得过数十个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奖项,也表如今“魔域”游戏为网龙公司带来巨额的经济收益。根据网龙网络控股无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发布》,网龙公司的旗舰游戏IP“魔域”的收益在2017年创下新高,同比增长48.2%至人民币13.763亿元。“魔域”端游的月流水更延续八个月跨越人民币1亿元。“魔域手游”在2017年10月正式推出,首月流水跨越人民币1亿元。鉴于“魔域”二字因有着较高的运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辨认力,在游戏市场上与网龙公司的游戏构成了固定的联络,游戏市场的相关大众只需看到“魔域”文字,通常都会联络或联想到网龙公司的游戏及其品牌,故“魔域”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辨认网龙公司游戏产品的明显性。(三)极致互动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的“决战魔域”商标与网龙公司的“魔域”商标近似,损害了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公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商标的,构成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判别极致互动公司运用的“决战魔域”商标能否与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判别能否构本钱案讼争的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行为的关键。判别商标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全体的近似,还包括次要部分的近似。虽说“决战魔域”文字部分除“魔域”二字外,还另有“决战”二字,在古代汉语中“决战”二字的意思为敌对单方中止决议胜负的战役或战役,这是一个非常稀有的、通用的词语,不具有明显性。而网龙公司的“魔域”注册商标中的“魔域”文字部分具有的著名度和明显性,足以使游戏市场的相关大众将运用含有“魔域”文字的“决战魔域”商标的游戏产品与网龙公司的“魔域”游戏产品相混杂,至多容易以为两者在上具有特定的联络。因而,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商标的次要部分运用了网龙公司“魔域”注册商标最具明显性的文字,并易于使相关大众发作市场混杂。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魔域迷宫”“魔域征途”“魔域毁坏神”不予注册的决议,即是对上述现实的证明。需指出的是,极致互动公司在各大游戏平台推行游戏“决战魔域”时,在效能器界面中更是间接运用“魔域”二字而非“决战魔域”,如魔域23服等(表如今网龙公司一审证据第330页、337页、351页、357页、368页、382页、),这更是分明间接损害网龙公司“魔域”商标权。极致互动公司主张小说中常常运用“魔域”二字,这触及的并非商标运用,而是著作权成绩,与本案商标权纠纷有关,没有可比性。极致互动公司主张“决战魔域”游戏的玩法与“魔域”不同,这也是触及著作权成绩,不能以此主张不构成商标。综上,极致互动公司的上诉恳求均不能成立。
一审被告诉称
网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1.判令极致互动公司立即中止损害网龙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魔域”商标公用权的商标行为及不合理竞争行为,立即中止运用“决战魔域”等含有“魔域”字样的称号;2.判令极致互动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福建日》上地下向网龙公司赔礼抱歉;3.判令极致互动公司赔偿网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收入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算计人民币500万元;4.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极致互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现实:
(一)网龙公司的注册成立及商标注册情况。网龙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至今无效存续,运营范围为:网络有出版运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效能;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等。网龙公司目前持有如下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注册商标:1.“魔域”美术字体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280864号,注册无效期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核定运用效能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等。2.“魔域”艺术字体+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4754173号,注册无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运用效能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3.“魔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7912476号,注册无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运用效能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4.“魔域II”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3568495号,注册无效期自201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运用效能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除上述注册商标之外,网龙公司还持有核定运用于第9类商品、第42类效能的与“魔域”有关的注册商标。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魔域”注册商标(运用于第41类文娱;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效能上)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二)“魔域”在线游戏的运营情况。针对“魔域”系列游戏,网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止了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3630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网络游戏软件“魔域”(简称“魔域”)V1.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工夫为2004年12月1日,著作权人为福建天晴数码无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05SR04803。2. 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11317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网络游戏软件“魔域王者之翼”(简称:王者之翼)V2.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08年4月8日,著作权人为福建天晴数码无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08SR25991。3.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27014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灭世魔劫”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灭世魔劫)V3.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0年9月1日,著作权人为福建天晴数码无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1SR006469。4.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36947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百战雄狮”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V4.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1年10月30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2SR001440。5.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38889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V5.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工夫为2012年1月21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2SR020856。6.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4462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V5.1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2年3月1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2SR078189。7.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54328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倾城之恋”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V6.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3年4月17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3SR037520。8.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112190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法师归来”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法师归来”)V7.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2年10月21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5SR234821。9.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127750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远征魔界”网络游戏软件(简称:“魔域远征魔界”)V8.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6年4月18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6SR098888。10.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66737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口袋版”手机游戏软件(简称:魔域口袋版)V1.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3年11月22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3SR161617。11.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104150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掌上口袋版国服”游戏软件(简称:《魔域掌上口袋版国服》)V1.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4年11月25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5SR154416。12.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国度版权局软著登字第180895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称号为“魔域手机互通版软件”(简称:魔域互通版)V1.0的计算机软件,初次宣布于2017年5月10日,著作权人为网龙公司,作品登记号为2017SR223672。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2017)厦鹭证内字第46205号《公证书》的附件记载,网龙公司的2014年财显示,该年度网龙公司来自于网络游戏及其他业务的收益为22900万元,来自中国的收益添加次要是由于来自“魔域”及“英魂之刃”的微弱表现;网龙公司的2015年财显示,该年度网龙公司游戏业务收益98540万元,增长次要是由于网龙公司新MOBA微端游戏“英魂之刃”的明显收益奉献及“魔域”及其口袋版的收益分明添加;网龙公司的2016年财显示,该年度网龙公司的游戏业务营收12.1亿元,游戏业务的营收表现得益于“魔域”端游及口袋版。根据上述公证书的附件记载,搜狐网科技频道于2016年6月29日刊载的题为《西山居+网龙 终究能擦出怎样“基情”的火花?》的道,其中有如下引见:“据悉,在中国游戏界,运营十年、年收入过10亿,累计收入过百亿的产品,被媒体喻为‘百亿俱乐部’:例如‘魔域’、‘梦境西游’、‘剑侠情缘’系列等。”
(三)与本案所涉行为有关的现实。极致互动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8月11日,目前无效存续,主营业务为大型客户端网络游戏及挪动网络游戏的研发与运营。目前为的域名持有人及网站一切人。2017年7月27日,网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福州市闽江公证处请求对地址为us.jzyx.com的网页情况中止公证证据保全。根据该公证处做出的(2017)闽证内字第02138号《公证书》的记载,可以确认以下现实:1.在域名为us.jzyx.com的网页上方,运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役才是宿命”短句;2.在游戏开端页面的上方运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3.在该网页的“旧事攻略”栏目中,有一篇题为《图解魔域众神之翼》的文章,辨别以文字配图的方式对“决战魔域”游戏的人物、配备中止了引见,在对详细人物配备中止引见的页面中,均在网页上方运用“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文字下方显示文章标题《图解魔域众神之翼》。网龙公司提交的福州市闽江公证处(2017)闽证内字第02140号《公证书》显示,至迟至2017年7月27日,称号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经在众多内容分发平台上中止了推行。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极致互动公司所开发、运营的称号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向文明部中止了备案,并经国度旧事出版广电总局赞同予以出版。
一审法院以为
一审法院以为,网龙公司是“魔域”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合法持有注册于第41类效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上的“魔域”商标,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一)关于极致互动公司能否损害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公用权。1.网龙公司持有中心标识为“魔域”文字的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效能的系列注册商标,并将包括第4280864号注册商标在内的“魔域”商标持续运用于在线游戏,从网龙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可以看出,网龙公司持续地对“魔域”游戏中止晋级换代,在长达十年的工夫内持续地向网络用户提供“魔域”游戏效能;从地下的宣传道可知,“魔域”游戏具有高额的营收和广大的用户群体,获得了宏大的商业成功,成为网络游戏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效能。因而,在网络游戏这一效能项目中,“魔域”标识足以令运用在线游戏的相关消费者树立起标识与效能提供者之间的波动联络。2.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在网络小说中存在大批运用“魔域”文字作为小说标题及内容设定,在其他第41类效能上存在许多包括“魔域”文字的注册商标以及在内容分发平台上存在的一些包括“魔域”文字的游戏称号等的证据,缺乏以减弱“魔域”标识与网龙公司之间的联络:在网络小说范畴运用“魔域”文字作为标题,并不具有指代作品出处的含义,只是作为作品内容的凝练概括,不能毁坏“魔域”商标的明显性;注册于第41类效能上的包括“魔域”文字的商标或许获得注册公告的商标,其请求注册工夫均在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之后,也在网龙公司理论运用“魔域”商标的工夫之后,网龙公司已经对部分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顺序,极致互动公司也没有提交上述商标理论运用的证据,因而,上述标识的存在不能证明“魔域”是第41类在线游戏效能项目上的通用称号;部分内容分发平台上存在的包括“魔域”文字的游戏称号,从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当输出“魔域”中止搜索时,位于搜索后果第一位的是网龙公司提供的“魔域”游戏或许“魔域口袋版”游戏,恰恰阐明了“魔域”标识与网龙公司之间的波动联络。3.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中的中心标识“魔域”文字本身,极致互动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为汉语的固有词汇,虽然该词汇本身具有“魔怪众多的区域”含义,但并非商定俗成的用以描绘此类含义的必不可少的文字组合。关于标识的描绘性运用的前提是标识本身有描绘性的含义,别人在描绘商品效能的功用、用处、内容等要素时无可避免地需求运用标识本身,在此情况下,对标识的运用是对其描绘性含义的运用,而非对标识的商标含义的运用。详细到本案,极致互动公司在该公司提供的在线游戏上运用“决战魔域”称号,完好地包括了“魔域”标识,并将其游戏场景命名为“魔域”,由于该在线游戏效能项目与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效能项目相反,且网龙公司的“魔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从诚信的运营者角度动身,极致互动公司该当合理避让别人的商业标识;作为效能称号运用的“决战魔域”,除了可以标明效能的内容性质,但同时也具有指明效能提供者的功用,关于运用在线游戏效能的普通网络用户而言,当见到作为游戏称号运用的“决战魔域”时,基于“魔域”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会以为两个效能的存在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的商标,容易招致混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称号或许商品装潢运用,误导大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的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的行为。”由于作为游戏称号运用的“决战魔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与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相反效能上运用时容易误导大众,因而,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运用“决战魔域”称号的行为损害了网龙公司的注册商标公用权。极致互动公司以为“决战魔域”称号在理论运用进程中,其标识全体外观与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注册商标“魔域”不同,不构成近似。根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网龙公司针对“魔域”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效能项目上注册有四个商标,均是以“魔域”文字为中心,在理论运用中也将“魔域”文字作为游戏称号或称号的组成部分,从相关消费者呼叫、辨识的角度,“魔域”文字均为网龙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中最为明显的部分,当将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的明显部分作为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加以运用时,仍足以招致消费者的误认。极致互动公司还以为,“决战魔域”游戏与“魔域”游戏的操作方式、内容等存在区别,游戏玩家不会将两款不同的游戏相混杂,因而本案不存在足以招致消费者混杂误认的情形。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杂,是指相关消费者对效能的发作误认,或许对效能提供者的关系发作曲解,而不是指相关消费者以为两种效能的内容是相反的。假如消费者混杂了两种效能,则证明消费者有很大可以会对效能的发作误认,但对此中止反向解释不契合商标法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则,注册商标公用权的维护范围及于类似商品、效能上的近似商标,也即,在不相反品种的商品、效能上运用近似标识,足以招致消费者混杂的,仍有可以属于损害注册商标公用权行为,更何况本案中,无论效能的详细内容能否相反,但都属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这一相反品种的效能。另一方面,商标经过标识的指示功用以及堆积在商标中的商誉发作的质量保证功用,可以影响相关消费者的买卖决议,故商标法的上混杂误认指的是招致消费者做出买卖决议的混杂误认。即便是相关消费者在做出买卖决议后发现商品、效能的不同,甚至进而发现商品、效能的不同,也不影响消费者已经发作混杂误认,并对注册商标公用权自然成损害的现实。就本案而言,由于极致互动公司将其游戏称号命名为“决战魔域”,并在游戏的初始页面上予以明显标示,在进入游戏之前,基于“魔域”商标的知名度,足以招致相关网络用户以为两款游戏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进而影响网络用户能否持续进入游戏的决议。一旦网络用户基于错误看法决议进入“决战魔域”游戏,无论在详细的游戏操作进程中能否可以看法到两款游戏是由不同且有关联的主体提供的,极致互动公司都已经获取了网络流量利益,相应地也就构成对网龙公司的损害。因而,极致互动公司关于两款游戏的内容、界面、操作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别,消费者不会发作混杂的主张,既不契合商标法的规则,也与现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极致互动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用。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运用“决战魔域”称号的行为,损害了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第14754173号、第17912476号、第13568495号注册商标的公用权。
(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则:“承担责任的方式次要有:(一)中止损害;(二)扫除障碍;(三)消弭风险;(四)返还财富;(五)恢恢复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抱歉;(八)消弭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兼并适用。”根据该条规则,首先,极致互动公司该当立即中止,即中止在网络游戏上运用“决战魔域”称号。其次,网龙公司主张判令极致互动公司承担赔礼抱歉的民事责任,但该责任承担方式次要适用于损害人身权益的行为中,本案极致互动公司所损害的注册商标公用权不属于人身权益,不适用该责任承担方式。第三,极致互动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由于在本案中,网龙公司、极致互动公司均未提交损失或获利的证据,也无商标答应费用可供参照,依法适用法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则:“权益人因被所遭到的理论损失、人因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答应运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该当思索行为的性质、时期、后果,商标的名誉,商标答应运用费的数额,商标运用答应的品种、工夫及制止行为的合理开支等要素综合确定”。
按照上述规则,综合思索“魔域”注册商标的运用工夫、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持续工夫、规模、后果及网龙公司为制止行为所收入的合理开支等要素,酌定极致互动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网龙公司指控极致互动公司损害其注册商标公用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网龙公司主张极致互动公司还施行了不合理竞争行为,因注册商标公用权已足以维护网龙公司的合法权益,无需再行根据反不合理竞争法中止审查。关于极致互动公司主张已向国度商标局请求注册“决战魔域”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本案该当中止诉讼的成绩。因本案所涉行为发作之时,极致互动公司尚未获得注册商标公用权,假如今后该商标被获准注册,亦不能据此反推此前行为的合理性,故而,“决战魔域”能否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与本案有关,本案无需中止诉讼。
一审裁判后果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则,判决:
一、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中止运用于在线游戏上的“决战魔域”称号,变卦后的游戏称号不得包括“魔域”文字;
二、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500,000元(已包括合理费用);
三、采用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领取迟延实行时期的债权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担负37000元,由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担负9800元。
举证质证
本院二审时,网龙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7178563号“魔域迷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议》(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4639号)。证据2.《第17178592号“魔域迷宫”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议》(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4671号)。证据3.《第17178387号“魔域迷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议》(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4672号)。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商标局对“魔域迷宫”商标在其指定运用的商品及效能第9类、第41类、第42类上不予注册,同时证明网龙公司在“文娱、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效能上的“魔域”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魔域迷宫”商标,易使相关大众误以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络,从而对效能的发作混杂误认,单方商标已构成运用在同一种或许类似效能上的近似商标。证据4.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2961975号“魔域火”商标无效宣告恳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35412号),证明“魔域火”商标与“魔域”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证据5.网龙网络控股无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发布》,证明《魔域》的收益在2017年创下新高,同比增长48.2%至人民币13.762亿元。
极致互动公司质证以为,对证据1-4,由于本案的注册商标为“魔域”,而网龙公司提供的这些商标的判决是其他标志。上述文书能否生效不确定,因商标局的审查标准,与法院的审查标准不相反,法院认定的标准会愈加严峻,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对证据5,因表触及的单位不是本案被告,而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与本案网龙公司属于不同主体。
本院以为,网龙公司提供的证据1-4,与本案有关;证据5,系网龙网络控股无限公司的财务表,该公司与网龙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极致互动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IP维权风暴 重拳维权胜诉 严打盗版零容忍》文章;证据2.案件受理告诉书;证据3.起诉状。三份证据证明网龙公司对极致互动公司中止商业诋毁,其名义上是维权,本质上是行不合理竞争。
网龙公司对上述三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以为与本案有关联性。
本院以为,极致互动公司提供的三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现实失实。
本院以为
本院以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依法受法律维护。本案中,网龙公司系第4280864号、第14754173号、第17912476号及第13568495号注册商标的权益人,上述四个注册商标均为“魔域”文字或许包括“魔域”文字的组合商标,且核定运用的效能均有“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内容。其中,第4280864号“魔域”美术字体文字商标,还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称号或许商品装潢运用,误导大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则的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则,极致互动公司未经答应,在与网龙公司提供的相反的网络在线游戏上运用“决战魔域”标识,易使相关大众误以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许存在特定联络,从而对效能的发作混杂误认,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依法该当承担中止、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极致互动公司构成商标并综合思索极致互动公司的详细情节,酌定本案的赔偿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网龙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因其被而构成的理论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极致互动公司的获利,本案也没有答应费可以作为参考,其上诉以为应赔偿500万元的主张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网龙公司上诉以为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除构成商标外,还构成不合理竞争。经查,网龙公司指控极致互动公司不合理竞争的行为与其指控商标行为系基于相反案件现实,在本案已经认定极致互动公司商标成立的情况下,无需再行认定该行为能否构成不合理竞争,否则将构成同一守法行为反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因而,对网龙公司该部分的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持。网龙公司上诉还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的规则,本案还应判决极致互动公司赔礼抱歉的民事责任。因赔礼抱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次要适用人身权范围,而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财富权益,不属于人格权范围,因而,网龙公司上诉恳求极致互动公司赔礼抱歉的恳求缺乏法律根据。
极致互动公司上诉恳求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该当中止本案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称号与在先权益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成绩的规则》第一条虽规则触及注册商标冲突时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单方均有注册商标。本案中,极致互动公司虽提出了“决战魔域”的商标注册请求,但至今还未获得注册商标公用权,因而,极致互动公司主张适用该条规则分明错误。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的“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审理后果为根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应该指的是同时存在两个诉讼案件,网龙公司对极致互动公司请求“决战魔域”注册商标虽提出异议,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行政顺序,并不属于诉讼案件,因而,极致互动公司据此主张本案该当中止诉讼也缺乏法律根据。
注册商标公用权作为一种标识类权益,它起的作用次要表如今区分商品或效能的。普通来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或许明显性越强,它的辨认功用就越强。本案中,网龙公司的系列“魔域”商标,经过近十年持之以恒地在游戏软件中运用,已经具有较强的辨认功用,它与网龙公司已经树立起较为波动的对应关系,相关大众接触到“魔域”或许含有“魔域”字样的网络游戏,通常会以为系网龙公司提供或许与网龙公司具有关联的关系。本案中,极致互动公司在与网龙公司提供的相反的网络游戏效能上,运用包括“魔域”字样的“决战魔域”,由于“魔域”并非汉语中的普通词汇,在网络游戏上“魔域”标识已经与网龙公司构成对应关系的情况下,相关游戏消费者对“决战魔域”中“魔域”二字的认知,更多的应是其标识性作用,而非极致互动公司上诉所称作的“魔域大陆”的描绘性运用,这种运用行为容易让相关大众误以为其与网龙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从而构成混杂误认。因而,极致互动公司上诉恳求以为其在“决战魔域”中“魔域”系合理的描绘性运用,不构成商标不能成立。
裁判后果
综上所述,网龙公司、极致互动公司的上诉恳求均不成立,应予采用。一审问决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决如下:
采用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0元,由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无限公司担负42800元,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无限公司担负88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依一审问决确定。
本判决为终审问决。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问员 张丹萍
代理审问员 孙 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广强
书 记 员 江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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